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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体育类社会组织评估与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发布时间:2018年05月08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字体:

各市体育局,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省农垦总局文化委员会、省森工总局体育办公室、哈尔滨铁路局体协,省体育局各处室、各所属单位,各省级体育类社会组织:
现将《黑龙江省省级体育类社会组织评估与资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体育局
                   2018年5月4日
 

黑龙江省省级体育类社会组织
评估与资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体育类社会组织在全民健身中的作用,加强对体育类社会组织的管理与资助力度,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结合我省体育类社会组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经省级民政部门登记的体育类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类社会组织评估,是指依照一定的原则、程序、标准,对体育类社会组织的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业务主管部门评价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依据评估结果进行资助。
第四条  体育类社会组织评估与资助工作坚持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体育类社会组织评估不收取评估费用,所需经费由省体育总会专项经费列支。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省体育局委托省体育总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省级体育类社会组织的评估工作。
第七条  省体育总会办公室组织设立“黑龙江省体育类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对评估与资助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管理监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评估的组织工作,办公室设在黑龙江省体育总会办公室社团管理科。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由省体育总会办公室推荐产生。
委员会委员必须熟悉有关社会组织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掌握业务知识,并在体育事业或社会组织领域享有较好声誉,部分委员将在社会组织中推举产生。
第九条  委员会派出评估小组承办初评工作。评估小组在评估与资助工作中应当对被评估单位进行实地调查,可以要求被评估单位提供必要的文件及证明材料,被评估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  委员会委员和评估小组在评估与资助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循评估制度规定,不得随意简化评估流程,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三章 评估内容与标准
第十一条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体育类社会组织的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业绩、业务主管部门评价、附加分数5个部分。
(一)基础条件包括:法人资格,章程的规范性,登记备案等评估项目;
(二)内部治理包括:组织机构,党建工作,财务管理,档案印章管理、遵纪守法等评估项目;
(三)工作业绩包括:举办赛事活动,参与体育局组织的活动情况,信息公开与宣传,投稿情况等评估项目;
(四)业务主管部门评价:服从监管程度、社会效应等综合评价;
(五)附加分:为了调动鼓励社会力量办赛热情,建立多元化赛事管理体制,评估过程中将对承办全国比赛任务或在全运会比赛中取得过优异成绩的社会组织给予附加分。
第四章 评估等级和应用
第十二条  体育类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5A级(AAAAA)、4A级(AAAA)、3A级(AAA)、2A级(AA)、1A级(A)。
第十三条  根据评估与资助细则,评估结果满分为500分。体育类社会组织评估得分401分以上为5A级,得分351分—400分为4A级,得分301分—350分为3A级,得分251分—300分为2A级,得分201分—250分为1A级。
获得3A级以上(含3A级)的体育类社会组织在承接政府职能转变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可获得优先权;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体育类社会组织颁发证书、牌匾及资助资金。获5A的体育类社会组织给予资金10万元,获4A的体育类社会组织给予资金5万元,获3A的体育类社会组织给予资金3万元。
第十四条  体育类社会组织评估周期为1年,自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五条  被评估单位在开展活动和对外宣传时,可以出示等级证书,作为本单位的信誉证明。被评估单位应当将等级牌匾悬挂于服务场所或办公场所的显要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黑龙江省体育类社会组织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由省体育总会办公室统一制发。
第五章  评估程序
第十六条  评估与资助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参加评估的体育类社会组织按照评估细则,提交申报材料;
(二)委员会办公室对评估单位的参评资格进行审查,对符合评估条件的列入评估范围,对不符合评估条件的发出不予受理的通知书;
(三)委员会派出评估小组对符合评估条件的体育类社会组织实施评估,采用听取汇报、实地调查、查看资料、提问解答、个别访谈等形式。统计各项分值,撰写评估意见,确定初评结论,形成初审意见;
(四)评估委员会根据评估小组的初审意见,进行审定,将审定结果报省体育局局长办公会议进行决定。决定结果公示7日,对公示无异议单位,授予评估等级。
第六章 评估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体育类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
(一)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上年度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二)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立案调查的;
(三)组织机构不健全的;
(四)未建立党组织的;
(五)上一年度获得资助资金但跟踪审计不合格的;
(六)在上一年度党建工作中被业务主管部门列入清退名单的;
(七)有其它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十八条  被评估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串通作弊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评估委员会可以宣布评估结果无效,并对被评估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体育类社会组织在获得评估等级有效期内,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降低或取消评估等级,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被降低评估等级的体育类社会组织,必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评估等级证书和牌匾退回省体育总会办公室,换发相应的等级证书和牌匾;被取消等级的体育类社会组织,必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证书和牌匾退回省体育总会办公室。拒不退回(换)的,公告作废。
第二十一条  被评估单位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评估委员会申请复核。评估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黑龙江省体育类社会组织评估与资助办法、评分细则等,由黑龙江省体育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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