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体育类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体育局,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省农垦总局文化委员会、省森工总局体育办公室、哈尔滨铁路局体协,省体育局各处室、各所属单位,各省级体育类社会团体:
现将《黑龙江省省级体育类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省级体育类社会团体的业务指导和管理,保障省级体育类社会团体依法行使行业管理职责,充分发挥其在体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46号)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省级体育类社会团体。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成立的群众性体育组织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省级体育类社会团体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单项体育协会应遵守国家有关行业管理规定。
第四条 黑龙江省体育局是省级体育类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部门。黑龙江省体育总会办公室、省体育局有关处室及所属事业单位对相关省级体育类社会团体业务进行指导。
第五条 省级体育类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应当依法向黑龙江省体育局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到省民政厅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章 成立审查
第六条 成立省级体育类社会团体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需体现出广泛性、参与性,具有示范性、带动性,有一定影响力;
(二)申请登记省级体育类社会团体,应当至少有6个市地成立该项目市地级协会;
对于新兴或特殊体育项目,确实需要成立省级社会团体的,可直接申请;
(三)需有5个以上的发起人,且发起人应当在拟成立省级体育类社会团体的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发起人必须是行业高水平的代表,具有相关履历业绩、资格或等级证书等资质,获得行业普遍认可,具备带头引领作用;
发起人应当对省级体育类社会团体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对省级体育类社会团体登记之前的活动负责。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四)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有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不少于50个。会员组成结构要体现广泛的地域性,省级体育类社会团体组织机构人员应当有80%来自地方体育类社会组织;
(五)有规范的名称,名称应当冠以“黑龙江省”字样,并与其业务范围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六)有规范的章程。章程需按照民政部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章程范本》书写;
(七)有相应的组织机构,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人员;
(八)有与其开展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备和条件。需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开展活动的专用场地,其使用期限不得少于4年;
(九)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其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
(十)有5名以上具有国家认证的行业资质的社会体育指导员、裁判员、教练员或相关部门认定的从业人员作为业务指导人员。
第七条 申请成立省级体育类社会团体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要发起人或发起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成立申请书;
(二)发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有关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资质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负责人提交《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资质证明材料包括,参加省级以上活动获奖证明材料,省级以上相关部门颁发的资格或等级证书等资质材料,在省级该领域活动中担任过主要组织者或受到表彰材料;
(三)会员、拟任法定代表人和有关负责人名单;
(四)章程草案;
(五)验资证明和场所使用证明材料;
场所证明包括,自有房产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租赁房产需提供4年以上租赁合同,提供出租人姓名、不动产权证书及联系电话,单位房产需提供单位法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六)业务指导人员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资质证明、聘书;
资质证明包括,成立国家已经开展职业资格认证项目的社会团体,需提交相关项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其他项目需提交国家认定颁发的行业资质证书;
(七)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
(八)需要说明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黑龙江省体育局在收到成立省级体育类社会团体的申请和材料后,就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在其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具有的广泛性、参与性、示范性、带动性;
(二)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条件;
(三)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真实。
第九条 黑龙江省体育局在受理省级体育类社会团体筹备申请45日内,对其筹备申请成立的可行性及必要性、发起人基本情况、业务范围等进行审查,由省体育局局长办公会议做出决定。符合筹备条件的,给予发起人办理筹备申请手续;不符合筹备条件的,退回发起人并说明理由。
对于新兴或特殊体育项目可直接申请成立省级社会团体的,需经省体育局局长办公会议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第十条 实行黑龙江省省级体育类社会团体登记审查论证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体育局制定。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对申请事项不予以确认:
(一)不符合成立省级体育类社会团体所具备条件的;
(二)在我省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省级体育类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在申请时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五)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章 变更审查
第十二条 省级体育类社会团体需要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向省体育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载明变更的事项、原因理由、履行的内部程序等。申请书需以文件形式出具,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
(二)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本人名章及公章;
(三)会议纪要。加盖公章,参会人员签字或附签到簿;
(四)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本复印件和副本正反面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 省体育局对以下变更材料进行审查:
(一)省级体育类社会团体修改章程的,其中变更业务范围的,必须与社会团体名称相一致。应提交原章程、修订说明、修改后的新章程及《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二)变更住所的,应出具新住所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相关使用权证明;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应出具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离任审计报告及相关材料;
(四)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应提交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申请书;
(五)变更开办资金的,应提交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
第四章 注销审查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的,向省体育局申请注销审查:
(一)完成省级体育类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五条 申请注销登记审查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销申请书;
(二)登记证书副本;
(三)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算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章 业务指导与管理
第十六条 黑龙江省体育局依法对省级体育类社会团体的下列事务进行指导和管理:
(一)负责省级体育类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章程核准前的审查确认;
(二)监督、指导省级体育类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的初审;
(四)根据体育行业管理特点和省级体育类社会团体的特殊性,加强对省级体育类社会团体组织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的指导和管理;
(五)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省级体育类社会团体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省级体育类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第十七条 省级体育类社会团体的下列事项应当向黑龙江省体育局批准或备案:
(一)年度总结和工作计划应报黑龙江省体育局备案;
(二)举办需体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活动需报相关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三)召开代表大会或全体委员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会议应报黑龙江省体育局备案。
第六章 任职管理
第十八条 省级体育类社会团体的组织机构包括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或监事会。
第十九条 省级体育类社会团体领导机构的人员组成,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根据省级体育类社会团体的具体情况,一般设常委7-19人,主席(理事长、会长)1人,副主席(副理事长、副会长)5-15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l-5人。担任特邀职务的不在此限制内。
本规定中提到的省级体育类社会团体负责人,是指理事长或会长、副理事长或副会长、秘书长。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省级体育类社会团体的负责人:
(一)正在或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三)有其他法定禁止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凡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并需遵循以下规定:
(一)确因工作需要,本人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任社会团体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职务;
(二)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
(三)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四)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
(五)兼职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六)黑龙江省体育局系统在职领导干部参照《省体育局系统在职(退休)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黑体人字〔2016〕5号)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 释
1.发起人:中国公民、法人均可以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数量不限,但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宜作为发起人,也不能成为会员。
2.在我省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省级体育类社会团体:例如我省已有黑龙江省棋牌协会,象棋、围棋、国际象棋等已经被棋牌协会的业务范围所涵盖,体现出了业务范围的相同相近性;又如长跑、短跑、投掷、跳高等项目与黑龙江省田径协会业务范围相近相似等等。
现将《黑龙江省省级体育类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体育局
2018年5月4日
2018年5月4日
黑龙江省省级体育类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省级体育类社会团体的业务指导和管理,保障省级体育类社会团体依法行使行业管理职责,充分发挥其在体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46号)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省级体育类社会团体。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成立的群众性体育组织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省级体育类社会团体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单项体育协会应遵守国家有关行业管理规定。
第四条 黑龙江省体育局是省级体育类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部门。黑龙江省体育总会办公室、省体育局有关处室及所属事业单位对相关省级体育类社会团体业务进行指导。
第五条 省级体育类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应当依法向黑龙江省体育局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到省民政厅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章 成立审查
第六条 成立省级体育类社会团体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需体现出广泛性、参与性,具有示范性、带动性,有一定影响力;
(二)申请登记省级体育类社会团体,应当至少有6个市地成立该项目市地级协会;
对于新兴或特殊体育项目,确实需要成立省级社会团体的,可直接申请;
(三)需有5个以上的发起人,且发起人应当在拟成立省级体育类社会团体的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发起人必须是行业高水平的代表,具有相关履历业绩、资格或等级证书等资质,获得行业普遍认可,具备带头引领作用;
发起人应当对省级体育类社会团体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对省级体育类社会团体登记之前的活动负责。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四)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有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不少于50个。会员组成结构要体现广泛的地域性,省级体育类社会团体组织机构人员应当有80%来自地方体育类社会组织;
(五)有规范的名称,名称应当冠以“黑龙江省”字样,并与其业务范围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六)有规范的章程。章程需按照民政部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章程范本》书写;
(七)有相应的组织机构,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人员;
(八)有与其开展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备和条件。需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开展活动的专用场地,其使用期限不得少于4年;
(九)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其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
(十)有5名以上具有国家认证的行业资质的社会体育指导员、裁判员、教练员或相关部门认定的从业人员作为业务指导人员。
第七条 申请成立省级体育类社会团体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要发起人或发起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成立申请书;
(二)发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有关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资质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负责人提交《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资质证明材料包括,参加省级以上活动获奖证明材料,省级以上相关部门颁发的资格或等级证书等资质材料,在省级该领域活动中担任过主要组织者或受到表彰材料;
(三)会员、拟任法定代表人和有关负责人名单;
(四)章程草案;
(五)验资证明和场所使用证明材料;
场所证明包括,自有房产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租赁房产需提供4年以上租赁合同,提供出租人姓名、不动产权证书及联系电话,单位房产需提供单位法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六)业务指导人员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资质证明、聘书;
资质证明包括,成立国家已经开展职业资格认证项目的社会团体,需提交相关项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其他项目需提交国家认定颁发的行业资质证书;
(七)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
(八)需要说明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黑龙江省体育局在收到成立省级体育类社会团体的申请和材料后,就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在其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具有的广泛性、参与性、示范性、带动性;
(二)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条件;
(三)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真实。
第九条 黑龙江省体育局在受理省级体育类社会团体筹备申请45日内,对其筹备申请成立的可行性及必要性、发起人基本情况、业务范围等进行审查,由省体育局局长办公会议做出决定。符合筹备条件的,给予发起人办理筹备申请手续;不符合筹备条件的,退回发起人并说明理由。
对于新兴或特殊体育项目可直接申请成立省级社会团体的,需经省体育局局长办公会议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第十条 实行黑龙江省省级体育类社会团体登记审查论证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体育局制定。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对申请事项不予以确认:
(一)不符合成立省级体育类社会团体所具备条件的;
(二)在我省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省级体育类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在申请时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五)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章 变更审查
第十二条 省级体育类社会团体需要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向省体育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载明变更的事项、原因理由、履行的内部程序等。申请书需以文件形式出具,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
(二)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本人名章及公章;
(三)会议纪要。加盖公章,参会人员签字或附签到簿;
(四)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本复印件和副本正反面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 省体育局对以下变更材料进行审查:
(一)省级体育类社会团体修改章程的,其中变更业务范围的,必须与社会团体名称相一致。应提交原章程、修订说明、修改后的新章程及《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二)变更住所的,应出具新住所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相关使用权证明;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应出具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离任审计报告及相关材料;
(四)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应提交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申请书;
(五)变更开办资金的,应提交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
第四章 注销审查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的,向省体育局申请注销审查:
(一)完成省级体育类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五条 申请注销登记审查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销申请书;
(二)登记证书副本;
(三)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算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章 业务指导与管理
第十六条 黑龙江省体育局依法对省级体育类社会团体的下列事务进行指导和管理:
(一)负责省级体育类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章程核准前的审查确认;
(二)监督、指导省级体育类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的初审;
(四)根据体育行业管理特点和省级体育类社会团体的特殊性,加强对省级体育类社会团体组织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的指导和管理;
(五)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省级体育类社会团体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省级体育类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第十七条 省级体育类社会团体的下列事项应当向黑龙江省体育局批准或备案:
(一)年度总结和工作计划应报黑龙江省体育局备案;
(二)举办需体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活动需报相关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三)召开代表大会或全体委员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会议应报黑龙江省体育局备案。
第六章 任职管理
第十八条 省级体育类社会团体的组织机构包括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或监事会。
第十九条 省级体育类社会团体领导机构的人员组成,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根据省级体育类社会团体的具体情况,一般设常委7-19人,主席(理事长、会长)1人,副主席(副理事长、副会长)5-15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l-5人。担任特邀职务的不在此限制内。
本规定中提到的省级体育类社会团体负责人,是指理事长或会长、副理事长或副会长、秘书长。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省级体育类社会团体的负责人:
(一)正在或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三)有其他法定禁止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凡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并需遵循以下规定:
(一)确因工作需要,本人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任社会团体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职务;
(二)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
(三)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四)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
(五)兼职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六)黑龙江省体育局系统在职领导干部参照《省体育局系统在职(退休)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黑体人字〔2016〕5号)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 释
1.发起人:中国公民、法人均可以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数量不限,但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宜作为发起人,也不能成为会员。
2.在我省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省级体育类社会团体:例如我省已有黑龙江省棋牌协会,象棋、围棋、国际象棋等已经被棋牌协会的业务范围所涵盖,体现出了业务范围的相同相近性;又如长跑、短跑、投掷、跳高等项目与黑龙江省田径协会业务范围相近相似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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