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体育类社会团体 登记审查论证暂行制度》的通知
各市体育局,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省农垦总局文化委员会、省森工总局体育办公室、哈尔滨铁路局体协,省体育局各处室、各所属单位,各省级体育类社会组织:
现将《黑龙江省省级体育类社会团体登记审查论证暂行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省级体育类社会团体登记
审查论证暂行制度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的部署,规范省级体育类社会团体登记程序,推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使成立的社会团体真正具有广泛性、参与性、示范性、带动性、影响力,起到推动体育产业发展的作用,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论证暂行制度。
一、指导思想
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的部署,依法做好社会组织登记前置审查工作。
二、参与论证人员
(一)发起人及拟任法定代表人(统称申请人);
(二)省体育局领导,省体育总会办公室、省体育局政策法规处、机关纪委代表;
(三)黑龙江省社会组织管理局代表;
(四)专家学者;
(五)相关运动项目训练管理单位代表;
(六)项目活动涉及部门代表。
三、论证内容
(一)名称;
(二)必要性与可行性,有广泛性、参与性、示范性、带动性;
(三)宗旨及业务范围;
(四)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情况;
(五)财产来源及捐赠情况。
四、论证形式
(一)会议论证;
(二)函询。
五、论证程序
会议论证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登记社会组织申请,经由省体育总会办公室会议研究,相关情况报体育局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并确定论证会召开时间;
(二)省体育总会办公室确定论证会召开时间、地点并印发会议通知;
(三)举行论证时,申请人应当提供申请登记的理由、相关佐证,其他参与人员进行询问、讨论、论证。
六、论证意见
(一)论证应当形成初步意见;
(二)论证初步意见形成后,报省体育局主管领导审阅,并经省体育局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必要时,应提交省体育局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三)省体育局应当在论证结束后10日内做出审查意见。
现将《黑龙江省省级体育类社会团体登记审查论证暂行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体育局
2018年5月4日
2018年5月4日
黑龙江省省级体育类社会团体登记
审查论证暂行制度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的部署,规范省级体育类社会团体登记程序,推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使成立的社会团体真正具有广泛性、参与性、示范性、带动性、影响力,起到推动体育产业发展的作用,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论证暂行制度。
一、指导思想
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的部署,依法做好社会组织登记前置审查工作。
二、参与论证人员
(一)发起人及拟任法定代表人(统称申请人);
(二)省体育局领导,省体育总会办公室、省体育局政策法规处、机关纪委代表;
(三)黑龙江省社会组织管理局代表;
(四)专家学者;
(五)相关运动项目训练管理单位代表;
(六)项目活动涉及部门代表。
三、论证内容
(一)名称;
(二)必要性与可行性,有广泛性、参与性、示范性、带动性;
(三)宗旨及业务范围;
(四)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情况;
(五)财产来源及捐赠情况。
四、论证形式
(一)会议论证;
(二)函询。
五、论证程序
会议论证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登记社会组织申请,经由省体育总会办公室会议研究,相关情况报体育局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并确定论证会召开时间;
(二)省体育总会办公室确定论证会召开时间、地点并印发会议通知;
(三)举行论证时,申请人应当提供申请登记的理由、相关佐证,其他参与人员进行询问、讨论、论证。
六、论证意见
(一)论证应当形成初步意见;
(二)论证初步意见形成后,报省体育局主管领导审阅,并经省体育局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必要时,应提交省体育局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三)省体育局应当在论证结束后10日内做出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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